台灣歐洲聯盟研究協會章程
1998年6月14日成立大會通過。
2017年5月13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
2018年3月10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
2019年4月20日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2020年9月12日第五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歐洲聯盟研究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非營利性民間社會團體。
本會宗旨如下:
一、建構成為國內歐盟暨歐盟政策研究之交流合作平台,並發展成為臺灣歐盟研究社群國際交流的介面。
二、深化並推廣臺灣關於歐盟暨歐盟政策的研究。
三、促進臺灣與歐盟雙方學術界和民間的交流合作。
四、提升臺灣各界對歐盟暨歐盟政策的瞭解。
五、積極參與全球暨亞太歐盟中心網絡的活動。
六、搭建台灣與歐盟經濟貿易之合作平台。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經理事會同意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變更設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昇國內歐盟相關領域之研究,建構與歐盟互動之平台。
二、推動歐盟研究跨領域之整合。
三、提供資訊,建立服務系統,規劃及舉辦活動,增進國人對歐盟之認識。
四、推動臺灣歐盟研究社群定期交流,拓展臺灣歐盟研究協會現有平台。
五、透過執行臺灣與歐盟共同研究案,促進臺歐雙方學術和實務交流合作。
六、推動合作夥伴研究交流計畫提供新進研究人員參與交流機會。
七、辦理相關歐盟研究國際研討會增加及機構分享研究與教學經驗機會。
八、建構與相關網路歐盟研究社群,促進跨國合作交流。
九、研究歐盟經貿對全球的影響及提出因應建議。
十、頒發「張維邦教授紀念獎學金」。
十一、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外交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一般會員:凡年滿二十歲以上,未受輔助宣告及褫奪公權,並認同本會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本會之一般會員。
二、學生會員:凡年滿十八歲以上,認同本會之在學學生,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本會之學生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相關產業負責人,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本會之團體會員。並指派一人為代表行使會員職權。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會員,應至少有本會兩名會員之推薦始得入會。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及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經催繳後仍未繳納者,或連續兩年未出席會員大會,且未委託出席者,經理事會決議,得予以停權。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時, 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會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述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 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並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若係因實際之需要,對無酬之民意代表或專家,得由理事逕行發聘,然後由理事會追認之。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理事會議及監
前項會議召開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一般會員繳交新台幣壹仟元整,學生會員繳交新台幣叁佰元整,團體會員繳交新台幣叁仟元整,會員於入會時繳納,並視同繳納當年度之常年會費。贊助會員不需繳納。
二、常年會費:
1.一般會員:每年繳交新台幣壹仟元整。
2.學生會員:每年繳交新台幣叁佰元整。
3.團體會員:每年繳交新台幣叁仟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及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查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四條 本會依據社會團體財務及會計處理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每年按預算收入提撥5%為準備金,並以專戶儲存之,其運用須經理事會通過報備主管機關核准得提領動支。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